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明華 被告 陳沂萱陳震銘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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