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鄭黃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郭俐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鄭名芬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9,1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