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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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大乾宮法定代理人 王昭雄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斗六市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9,000元【計算式:183㎡×23,000元(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