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 廖宸昊 被告 楊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車輛(即車號:000-0000汽車、393-EFR機車)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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