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林聰仁 被告 陳正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2號傷害案件(已改分107年度基簡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華弈超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