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尊農水產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文 被告 蔡如珍
鄭羽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8476號支付命令,敦促發票人即被告蔡如珍、背書人即被告鄭羽良,連帶給付票款即新臺幣(下同)428,000元及其遲延利息;因發票人即被告蔡如珍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