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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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冠霖被告羅云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法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冠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冠霖因被告羅云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329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7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7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桃園地檢署即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2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7號刑事判決、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07年5月8日刑字第00000000號)各1份、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2份、桃園地檢署110執助字1743號拘票1張、執行拘提報告書1份(本院卷第9頁、第10頁、第11頁、第12頁、第17頁、第18頁、第19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9頁)附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2份(本院卷第13頁、第14頁、第15頁、第16頁、第51頁至第54頁、第55頁、第57頁、第59頁至第62頁)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