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港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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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港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港選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清山
嚴榮讚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選偵字第52號、107年度選偵字第114號、108年度偵字第5779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嚴清山共同犯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嚴榮讚共同犯妨害投票正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嚴清山係民國107年11月24日所舉辦「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下稱春埔村)」第21屆村長之登記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與未實際居住於春埔村長選區之 吳莉湘 (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之犯意聯絡,由吳莉湘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前,將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印章交由嚴清山,再由嚴清山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前往北港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吳莉湘戶籍遷入附表編號1所示「遷入地址」欄之戶籍內,以俗稱「幽靈人口」之非法方法虛偽設籍,俾取得春埔村第21屆村長選舉之投票權,而經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依雲林縣北港鎮戶政事務所之戶籍登記,將吳莉湘列入春埔村第21屆村長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而成為春埔村第21屆村長選舉之選舉人。嗣於107年11月24日選舉投票日,吳莉湘前往投票所投票選舉春埔村村長,致本屆春埔村村長選舉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嚴榮讚與未實際居住於春埔村長選區內之 嚴介甫 、 藍淑敏 、 嚴素貞 、 嚴吳枝美 、 嚴詠翔 、 陳惠卿 、 嚴琮淵 、 嚴啟銘 、 黃詩芸 、 嚴士傑 、 嚴瑞文 、 古安容 (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之犯意聯絡,先由其等於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時間前,將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交付嚴榮讚,由嚴榮讚於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時間,前往北港戶政事務所,將嚴介甫、藍淑敏、嚴素貞戶籍遷入自己戶籍內,將嚴吳枝美、嚴詠翔、陳惠卿、嚴琮淵遷入附表編號5至8所示「遷入地址」欄之戶籍內,將嚴啟銘、黃詩芸、嚴士傑、嚴瑞文、古安容遷入附表編號9至13所示「遷入地址」欄之戶籍內,以俗稱「幽靈人口」之非法方法虛偽設籍,俾取得春埔村第21屆村長選舉之投票權,經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依雲林縣北港鎮戶政事務所之戶籍登記,將其等均編入春埔村第21屆村長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而成為春埔村第21屆村長選舉之選舉人。嗣於107年11月24日選舉投票日,嚴介甫、藍淑敏、嚴素貞、嚴吳枝美、嚴詠翔、陳惠卿、嚴琮淵、嚴啟銘、黃詩芸、嚴士傑、嚴瑞文、古安容未前往投票所投票而未遂。
貳、證據名稱
一、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二、遷入戶籍登記委託書。
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資料。
四、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第21屆村長選舉人名冊、領票紀錄。
五、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107年1月1日至107年7月24日滿20歲遷入名冊。
六、現場查訪紀錄、照片。
七、證人吳莉湘、嚴介甫、藍淑敏、嚴素貞、嚴吳枝美、嚴詠翔、陳惠卿、嚴琮淵、嚴啟銘、黃詩芸、嚴士傑、嚴瑞文、古安容於偵查中之證述。
八、吳莉湘、嚴介甫、藍淑敏、嚴素貞、嚴吳枝美、嚴詠翔、陳惠卿、嚴琮淵、嚴啟銘、黃詩芸、嚴士傑、嚴瑞文、古安容之緩起訴處分書。
九、被告嚴清山、嚴榮讚之自白。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嚴清山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核被告嚴榮讚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未遂罪。被告嚴榮讚與嚴介甫、藍淑敏、嚴素貞、嚴吳枝美、嚴詠翔、陳惠卿、嚴琮淵、嚴啟銘、黃詩芸、嚴士傑、嚴瑞文、古安容等人虛偽遷徙戶籍取得選舉權之數目雖有數個,但上開犯行係為取得同一選舉之投票權所為,所侵害選舉正確性及公正性、純正性之社會法益仍屬單一,應認係行為人基於單一之主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及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認係實質上一罪(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僅論以一刑法第146條第3項、第2項之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未遂罪。
二、被告嚴清山與吳莉湘、被告嚴榮讚則與嚴介甫、藍淑敏、嚴素貞、嚴吳枝美、嚴詠翔、陳惠卿、嚴琮淵、嚴啟銘、黃詩芸、嚴士傑、嚴瑞文、古安容虛偽遷徙戶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成立共同正犯。
三、被告嚴榮讚已著手於虛偽遷徙戶籍行為之實行,惟未發生投票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嚴清山身為村長候選人,其與被告嚴榮讚不思以正途謀得當選,竟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取得上開選舉之投票權,分別辦理1人、12人之遷徙戶籍,其中吳莉湘並因而前往投票所投票,影響選舉之公平及正確性,悖於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實應予非難,念及被告嚴清山、嚴榮讚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嚴清山於當選後,已辭去村長職務,有辭職書在卷可參(選他41號卷二第316頁),暨被告嚴清山已婚、小學畢業之學歷,被告嚴榮讚已婚、小學畢業之學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法院自應優先適用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宣告褫奪公權之「褫奪期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規定,則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為1年以上10年以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二人所犯為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且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姓名│原戶籍地│遷入選舉時│遷入住址│實際居住地│戶籍遷徙辦│有無投票│││││戶籍地時間│││理人│││││││││││├───┼────┼──────┼─────┼──────┼──────┼─────┼───────┤│1│吳莉湘│新北市五股區│107年4月│雲林縣水林鄉│新北市五股區│嚴清山│有││││成泰路1段7│12日│春埔村山寮39│成泰路1段7││││││巷48弄1號││號│巷48弄1號│││├───┼────┼──────┼─────┼──────┼──────┼─────┼───────┤│2│嚴介甫│新北市板橋區│107年3月│雲林縣水林鄉│新北市板橋區│嚴榮讚│無││││民安里民權路│8日│春埔村山寮36│民安里民權路││││││260巷15號││號│260巷15號│││├───┼────┼──────┼─────┼──────┼──────┼─────┼───────┤│3│藍淑敏│新北市中和區│107年3月│同上│新北市中和區│同上│無││││莒光路175之│16日││莒光路175之││││││4號4樓│││4號4樓│││├───┼────┼──────┼─────┼──────┼──────┼─────┼───────┤│4│嚴素貞│新北市板橋區│同上│同上│新北市板橋區│同上│無││││民安里民權路│││民安里民權路││││││260巷15號│││260巷15號│││├───┼────┼──────┼─────┼──────┼──────┼─────┼───────┤│5│嚴吳枝美│新北市蘆洲區│107年3月│雲林縣水林鄉│新北市蘆洲區│同上│無││││永樂街26巷31│22日│春埔村山寮36│永樂街26巷31││││││號3樓││之2號│號3樓│││├───┼────┼──────┼─────┼──────┼──────┼─────┼───────┤│6│嚴詠翔│同上│同上│同上│新北市蘆洲區│同上│無│││││││光華路162巷│││││││││3號1樓│││├───┼────┼──────┼─────┼──────┼──────┼─────┼───────┤│7│陳惠卿│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無│││││││││││││││││││├───┼────┼──────┼─────┼──────┼──────┼─────┼───────┤│8│嚴琮淵│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無│││││││││││││││││││├───┼────┼──────┼─────┼──────┼──────┼─────┼───────┤│9│嚴啟銘│新北市板橋區│107年3月│雲林縣水林鄉│新北市板橋區│同上│無││││湳興里南雅西│22日│春埔村山寮36│南雅西路2段││││││路2段187號││之11號│187號之3││││││之3││││││├───┼────┼──────┼─────┼──────┼──────┼─────┼───────┤││黃詩芸│同上│同上│同上│新北市板橋區│同上│無│││││││南雅西路2段│││││││││187號4樓│││├───┼────┼──────┼─────┼──────┼──────┼─────┼───────┤││嚴士傑│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無│││││││││││││││││││├───┼────┼──────┼─────┼──────┼──────┼─────┼───────┤││嚴瑞文│新北市板橋區│107年3月│同上│新北市板橋區│同上│無││││湳興里南雅西│22日││南興里南雅西││││││路2段183號│││路2段183號│││├───┼────┼──────┼─────┼──────┼──────┼─────┼───────┤││古安容│同上│107年3月│同上│同上│同上│無│││││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