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6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交簡字第118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297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