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雯娟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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