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友銓張源輝 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張源華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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