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671號債權人 楊嘉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皓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涂皓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涂皓鈞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註:匯款原因多端,或有可能係借款之清償,甚或係給付貨款、贈與金額等,債權人既未補強其他可互核之佐證,殊難遽認係借款,自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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