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原告3429-B106057O(真實姓名年籍地址等均詳卷)法定代理人3429-B106057OA(真實姓名年籍地址等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0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