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唐于涵 被告 林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