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相對人即債務人廖年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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