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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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上訴人 張翠芳 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9,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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