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原告黃○鈞(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李○筠(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 李姳蓁 上列被告李姳蓁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謝梨敏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