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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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鴻濱
陳穆演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70號、偵緝字第51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何松穎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