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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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文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2日以99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9年8月24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7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本院於99年10月21日以99年度訴字第12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分別確定在案,嗣經本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聲字第23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9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4月29日,並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77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771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