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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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08號聲請人 王慧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前提為債權已屆清償期,若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07年12月27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7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3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109年1月5日,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1紙、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所提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213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所載,上開不動產係設定清償日期為「
117年12月31日」,本院依形式上審查,系爭借款之清償期顯未屆至,依首揭規定,形式上即不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聲請人雖提出新聞報導及對話內容稱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遭凍結相關帳戶,無法解約與履約云云,惟依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債務既依謄本記載未屆清償期,而聲請人雖提出借款契約書於109年1月5日已屆清償期,惟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聲請拍賣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