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8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朝福 相對人 許翠玲 債務人 陳顏淑容陳耀祖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67條規定自明。末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耀祖於民國106年3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72萬元及66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3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依法登記在案。嗣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年5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相對人。
三、陳耀祖於106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43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陳耀祖嗣於107年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債務人陳顏淑容,依法繼承陳耀祖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綠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詎債務人自108年7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734,01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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