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附民原告 劉振宗 附民原告 張淑芬 前列劉振宗、張淑芬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盈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附民被告 王鏘翔 附民被告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