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 王明煌
王明吉 王月嬌王月鳳 附民被告 顏聖祐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錫鎮
林良玲 上列被告顏聖祐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莊政達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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