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
占用面積x公告現值=17x115,000=1,9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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