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洪大明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豪府名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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