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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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 鄭青峰 上列聲請人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請預納聲請費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5人×34元×10份=5,1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3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社會補助、社會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並據實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詳細資料(聲請人前曾於調解時陳報其成立廣告工作室接案件營業)及工作室成立時間?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0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就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電話費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繳費單據;就交通費部分,應陳報聲請人工作地點為何及說明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就膳食費部分,應據實說明其計算方式。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