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61號原告 廖席締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6月1
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揭裁判費,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參諸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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