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1號原告 林榮義 被告 鐘椿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此有被告所提戶口名簿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76頁),至被告前雖曾設籍於臺北市○○區○○路○○○號,然該址房屋已於民國109年間遭到拍賣,被告即遷往新北市永和區上址居住迄今,此有本院與兩造之公務電話查詢通知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2、78、80頁),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