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5號債權人 何兆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東宏唐春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借據、支票、本票)。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為債務人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楊東宏、唐春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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