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李淑熙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被告 孫清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林志洋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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