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一五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如附表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貳拾捌枚,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乙○○』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藉在其所任職設於嘉義市○○○路○○○號七樓「信合美聯合診所」樓下「國翔眼鏡公司」(設於同號一樓)代前同事乙○○收取信件之便,接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寄交乙○○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竟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之侵占入己,並於同日下班後在嘉義市玉山一村一二九號之一其住處偽簽『乙○○』之姓名於該只信用卡背面。旋於附表所示時地,持上開信用卡偽以乙○○名義卡購物廿八次,計消費新台幣(下同)九萬五千七百九十一元。其手法均係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署押,使該簽帳單具有乙○○購物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之文義後,持以交付附表所示特約商店所屬不知情之店員或負責人,致使該等店員或負責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亦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均係乙○○所消費,而如數支付特約商店簽帳單上所載金額,足生損害於乙○○、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及台新銀行。嗣因甲○○逾期未繳刷卡消費款項,乙○○於接獲台新銀行電話語音通知繳費後,始查知上情,並報警究辦,甲○○旋於九十年九月廿五日繳清全部積欠冒名消費款項,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與乙○○達成民事和解。
二、案經自訴人乙○○提起自訴。理由
一、右揭偽造乙○○署押及冒名刷卡消費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人乙○○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書具之自白書影本一紙及台新銀行以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台新信卡字第九一000一號函所附之被告歷次消費繳款明細共十一紙附卷可稽。次查被告於前揭犯行經自訴人乙○○查知之後,已於九十年九月廿五日繳清全部消費款項,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與自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亦據台新銀行及自訴人分別以前開函文及書狀 陳明 在卷。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雖係受僱於「信合美聯合診所」,但下樓代其他同事收受私人信件顯非其反覆從事之業務;又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出示上開信用卡,假冒其係合法之信用卡持卡人乙○○之本人,以此為詐術使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從業人員誤信確係合法之信用卡持有人本人購買,而交付商品,足以生損害於乙○○、該等商店及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應給付上述款項予商店之台新銀行,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侵占信用卡部分),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冒名簽署並交付簽帳單部分)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冒名簽帳消費部分)。其偽造乙○○署押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罪。至其所犯前開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之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雖非法之所許,但除致使自訴人之信用狀況遭銀行質疑外別無財產上之直接損失,所生危害尚輕,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繳清欠款並與自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彌補自訴人所受損害,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且自訴人復陳請從輕發落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被告甲○○偽造於附表一所示簽帳單上「乙○○」署押共二十八枚,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刷卡日期│接受刷卡特約商店│刷卡金額│應沒收物品│├──┼────┼──────────┼────────┼───────┤│1│89.12.06│全虹企業(股)公司嘉│一五七九0元│乙○○署押一枚││││義 吳鳳店 │││├──┼────┼──────────┼────────┼───────┤│2│89.12.08│遠東百貨(股)公司嘉│七九二0元│同右││││義分公司│││├──┼────┼──────────┼────────┼───────┤│3│89.12.08│同右│一0000元│同右│├──┼────┼──────────┼────────┼───────┤│4│89.12.08│同右│四四八0元│同右│├──┼────┼──────────┼────────┼───────┤│5│89.12.08│玫瑰唱片嘉義店│一五0四元│同右│├──┼────┼──────────┼────────┼───────┤│6│89.12.08│遠東百貨(股)嘉義分│四四九四元│同右││││公司│││├──┼────┼──────────┼────────┼───────┤│7│89.12.16│喬之亞企業(股)文化│一二四二元│同右││││分公司│││├──┼────┼──────────┼────────┼───────┤│8│89.12.16│同右│七七六元│同右│├──┼────┼──────────┼────────┼───────┤│9│89.12.20│麗嬰房(股)公司│三九四七元│同右│├──┼────┼──────────┼────────┼───────┤│10│89.12.20│同右│五一六一元│同右│├──┼────┼──────────┼────────┼───────┤│11│89.12.21│國翔眼鏡(股)公司│五000元│同右│├──┼────┼──────────┼────────┼───────┤│12│89.12.21│同右│一000元│同右│├──┼────┼──────────┼────────┼───────┤│13│90.01.05│云筑服飾店│二七六0元│同右│├──┼────┼──────────┼────────┼───────┤│14│90.01.05│同右│三七三0元│同右│├──┼────┼──────────┼────────┼───────┤│15│90.01.05│國翔眼鏡(股)公司│三三00元│同右│├──┼────┼──────────┼────────┼───────┤│16│90.01.13│新光三越(股)公司台│一三五0元│同右││││南分公司│││├──┼────┼──────────┼────────┼───────┤│17│90.01.14│遠東百貨(股)嘉義分│六二一元│同右││││公司│││├──┼────┼──────────┼────────┼───────┤│18│90.01.14│同右│一七五0元│同右│├──┼────┼──────────┼────────┼───────┤│19│90.01.14│家福(股)公司│三三四三元│同右│├──┼────┼──────────┼────────┼───────┤│20│90.01.15│國翔眼鏡(股)公司│二八00元│同右│├──┼────┼──────────┼────────┼───────┤│21│90.05.09│同右│一五00元│同右│├──┼────┼──────────┼────────┼───────┤│22│90.05.12│新光三越(股)公司台│一000元│同右││││南分公司│││├──┼────┼──────────┼────────┼───────┤│23│90.05.12│同右│一二五五元│同右│├──┼────┼──────────┼────────┼───────┤│24│90.06.06│遠東百貨(股)嘉義分│五三一元│同右││││公司│││├──┼────┼──────────┼────────┼───────┤│25│90.06.06│新學友書局文化加盟店│一九三一元│同右│├──┼────┼──────────┼────────┼───────┤│26│90.06.06│遠東百貨(股)嘉義分│二一0六元│同右││││公司│││├──┼────┼──────────┼────────┼───────┤│27│90.06.07│國翔眼鏡(股)公司│三五00元│同右│├──┼────┼──────────┼────────┼───────┤│28│90.07.16│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三000元│同右││││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計│九五七九一元│乙○○署押二十八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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