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詠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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