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明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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