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葉姿岑
葉昀甄 葉相汛 被告 葉姿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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