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李士畯 被告 廖泳榤 上列被告廖泳榤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