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13號聲請人 劉鴻傑 律師(即被繼承人 江重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江重鎮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江重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道○段0號6樓、民國111年1月18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江重鎮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江重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江重鎮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貴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