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1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谷庸 債務人 陸炳仁陸建宇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陸張麗美 即陸建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陸建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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