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46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469號原告 賴詠祥 被告 黃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