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469號原告 賴詠祥 被告 黃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