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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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28號聲請人 葉展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慧珍 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另查報占用面積(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佔用面積乘以聲請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