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3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又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年○月○日出生,現年○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6.69年,是本件請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顯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參酌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6,2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7,120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10年=3,147,1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故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不繳聲請費用,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