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8號上訴人 陳儷方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柳麗萍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係訴請確認其對被上訴人即被告所有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有通行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補字第202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3年1月之公告現值55,5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0㎡=555,000元)確定,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僅對系爭土地其中面積2.5平方公尺部分有通行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改判確認其對系爭土地其餘部分(面積7.5平方公尺)亦有通行權。核其上訴利益,應為416,2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5,5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其餘面積7.5㎡=41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