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0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曹恳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宏謀 即永耀企業行、 陳李秋菊朱思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9,988元,應繳裁
判費6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8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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