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陳添福 被告 賴明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