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陳明德 即 大強 輪胎行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嘉萍┌────────────────────────────────────────────────────┐│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大強輪胎行、陳明德│第一銀行宜蘭分行│100年10月31日│97,764元│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