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22號
原告 潘榮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喻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敘明原告在何地匯款2萬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薛雅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22號
原告 潘榮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喻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敘明原告在何地匯款2萬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