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 律師
黃憲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請求剩餘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1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95萬4483元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萬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