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調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調字第230號聲請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謝振成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謝振成之被繼承人 林水 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二、詳列被告謝振成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
三、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而依本院所調閱之繼承登記、分割繼承登記資料記載,被告謝振成之被繼承人 林水和 尚遺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原告應具狀追加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四、原告主張代位被告謝振成請求分割遺產,請確認是否仍將謝振成列為本件被告。
五、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表明正確訴之聲明,暨依補正之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