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調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調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徐嘉誼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而依本院所調閱之繼承登記資料記載,被代位人 劉金福 即 劉冠廷 即 劉梅清 之被繼承人 徐阿保 尚遺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原告應具狀追加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表明正確訴之聲明,暨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