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雅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思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