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87號

原告匯陽交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火寶

原告 吳及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可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全奕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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